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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几点浅见
时间:2014-10-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创造的,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的,以各种创造性的媒介为载体的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精神财富。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基层检察院要把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研究、遵循文化建设的基本规律,把握检察职业的基本属性,以检察文化建设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本文拟就检察文化的内涵、功能以及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谈几点浅见。

  一、检察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群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民族、企业、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代表人物,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是指意识形态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情操、学术思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各种制度等。人类在漫长的社会活动过程中,分工形成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文化正是人类在不同领域的活动中创造的。不同的领域群体,有其不同宗旨、理念、信念、目的同,不同领域的文化差异,在于人们的宗旨、理念、信念、目的所决定的内在的精神气质不同。

  如前所述,检察文化自然也不等于把检察楼、警车或检察机关所办的案件、检察人员的著作、作品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物质、物品或作品所承载的检察人员所抱定的宗旨、树立的理念、坚持的信念、追求的目的等方面的信息。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文化产生于检察工作实践,属于精神的范畴。把握检察文化的精神气质是深刻认识我国检察文化要义的关键。我国检察文化具有她自身特有的精神气质:

  1.悠久的历史渊源决定了我国检察文化具有传统的优秀气质

  我国古代就有检察制度,而且历史渊源可一直上溯到两千多年前的秦汉时期。秦汉时期设立的御史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引进西方检察制度之前。历代御史制度一以贯之的是“纠察百官”、“辨明冤枉”两大职权,为我国现代检察制度的内容留下了制度方面的历史参考和借鉴。今天的反贪、渎检职权与前者有明显的承续关系,今天的审判监督职权与后者有明显的承续关系,这是制度层面的继承。更不容忽视的是精神层面的继承。两千多年来,在“纠察百官”、“辨明冤枉”的目的之下传承的优秀理念,涌现出众多清正廉洁、执法如山、不畏权贵、敢于惩治贪赃枉法的优秀官员,留下了优秀的人文精神。今天的检察队伍、检察人员中体现出的刚正不阿查处职务犯罪、严明不苟监督纠正违法办案、实事求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精神气质,就明显地体现出传统的文化韵味。

  2.广泛的学习借鉴与自主创新使我国检察文化具有现代法制文明的精神气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气质

  一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学习西方的法制理论,是对我国现代法治思想和法制建设的启蒙;从西方引入现代检察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国家公诉制度,实现了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初次分离,这在检察制度的建设上是历史性的变革,是古代检察制度与现代检察制度的分野。

  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列宁阐述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为指导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检察制度。体现在职权方面,我国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起诉权、监督权等三项基本权力,我国设立检察机关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单独从事诉讼活动的机关。体现在组织形式方面是独创了检察委员会这一民主集中制的业务工作决策机构,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领导体制方面,检察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因为人民的检察机关一开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工作的,形成了服从党的领导的优良传统。

  三是新中国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对外交流,学习借鉴。恢复重建以来的三十年间,尤其是近年来,对外交流、向外学习更加广泛、活跃,学习更加多元化,对促进我国检察工作起了重要作用,同时推动检察理论方面取得了累累硕果,更重要的是使我们的现代法制理念不断加强。

  3.波澜壮阔的历史斗争与卓越功勋使我国检察文化具有正义凛然、不畏艰险与一切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作斗争的精神气质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在许多根据地、解放区以及军队中。革命斗争的历史背景决定着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当时的法令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巩固革命成果和革命政权。战争的历史环境锤炼出检察机关的对敌斗争精神。在这些波澜壮阔的历史性经验中,检察机关既体现出理性的法制精神,又体现出正义凛然、惩恶扬善的斗争精神,对我国检察文化的精神气质产生了重大影响,使我国检察文化具有正义凛然、不畏艰险与一切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犯罪作顽强斗争的精神气质(这是检察文化在法文化中与审判文化的一个重大区别)。

  综上所述,我国的检察制度有了深厚的文化沉淀,我国的检察文化才有了特殊的精神气质。

  结合我国悠久的检察历史文化和现实检察工作实践综合分析,我们可以把检察文化定义为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长期的检察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能反映检察职业特点、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理念形态文化、物质形态文化和制度形态文化的复合体。检察文化的内涵相当丰富,笔者认为:

  一是理念形态文化,它包括检察人员的思想素质、价值观念、生活情趣、道德修养等,核心是检察人员的价值观念。检察理念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检察特色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理念,是检察人员素质、个性、精神面貌的集中反映。

  二是物质形态文化,主要通过机关标志性建筑、办公办案设备、法律文书和反映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文化艺术作品等物质表现出来。检察物质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的检察工作实践中运用、创造的物质所体现的精神要素的总和,检察物质文化比较直观,直接体现检察机关的特色。

  三是制度形态文化,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的管理机制、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等内容所蕴含的精神,其关键环节包括两方面:依法办案和遵章守纪。

  二、检察文化的功能

  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也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在检察机关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价值观、执法理念、行为规范等,经本院领导者提倡而逐步形成的一种个性。这种独特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便成为该检察机关进一步发展的精神力量,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团结、激励着全体检察干警自觉为实现本院的发展战略而努力。检察文化之所以有这样的特点,是由于它本身的功能决定的。笔者认为,检察文化应具有这样几种功能:

  1、导向功能

  作为观念形态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和确立,就会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这种导向从意识形态深层指引检察机关发展的根本方向,对检察干警及其行为起到导航作用。优秀的检察文化集中体现了检察职业的崇高理想和价值追求,它是通过检察干警接受和认同而形成和确立的。因此,它引导检察干警规范自己的行为,激发检察干警把自己的理想与检察事业的具体发展目标结合起来,进而把检察职业目标与个人目标融为一体。检察文化对检察干警的行为的引导,是通过组织整体的价值认同进行的,检察干警在检察职业价值观念的熏陶下,能够自觉地按照它来行动,即使在没有各种硬性的规章制度约束的时候,也能自觉地朝着检察职业的目标努力。也正因为如此,检察文化才可以将理性管理与情感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强制性行为转化为自觉行为,将消极的被动行为转化为积极的主动行为,并在共同的组织目标下将检察干警的行为协同起来。

  2、凝聚功能

  检察文化可以增强检察机关的凝聚力。这种凝聚力来自于对检察文化的同化、规范和融合作用。通过建立为干警都共同接受和遵循的价值观念,可以把干警的个人目标同化为全院的目标,改变干警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价值体系,使全体干警同心协力地为检察院的整体目标而努力工作。这种将个体力量整合为统一目标下的整体力量的同化作用使大家形成强烈的群体意识,增强干警对全院集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根据这种群体意识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和规范。

  3、激励功能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是有层次的,并且呈阶梯式自下而上逐级上升的。而需求的存在是促使人产生某种行为的基础。每个人都有相同或不同的需求,检察干警也不例外。正因为如此,要调动我们每一个检察干警的积极性,就必须针对不同的人,引导其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在检察机关中,积极向上的检察文化会在满足检察干警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他们的尊重和信任。以共同价值为核心,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每个检察干警自觉地为检察事业而奋斗。通过分享集体的成果,检察干警的自我价值得以体现,个人需求得到满足,并进一步受到激励。

  4、约束功能

  检察文化的约束功能不仅仅表现在通过物质层和制度层的各种物质形式和规章制度来约束检察干警的行为,更主要的是通过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行为形成一种无形的群体压力。由于检察文化使得检察组织的价值观念与检察干警个人的价值观得到统一,检察干警对组织的理念、行为标准等产生共鸣,继而产生行为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意向。同时,检察干警在受到组织文化的影响和熏陶后,对组织的目标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从而更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方式与检察院的整体目标保持一致。由于检察文化带来了无形的、非正式的和不成文的行为准则,使得每个干警进行自我管理和控制,克服了检察干警对单纯硬性的规章制度的抵触情绪,因此,检察文化可以将外部的约束和检察干警内在的约束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三、当前基层院检察文化建设存在的误区

  目前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由于受地域、经济、文化传统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尚存在着对检察文化重视不够、检察文化内在本质把握不准确、以及检察文化建设表层化等问题。

  (一)对检察文化及其建设的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对检察文化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够清晰,将检察文化理解为仅仅就是检察院内部开展的文艺、体育、娱乐等活动,认为只要加强政治和业务方面的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就可以,仅仅是将检察文化建设作为法律监督活动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认识还只停留在表层化的局限和误区上。甚至还有的认为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对正常工作秩序的冲击,是浪费时间不务正业;认为把有限的资金用来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奢侈、是浪费、是搞花架子、是形象工程等,未意识到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只注重物质表现形式,忽视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在本质。把检察文化建设等同于基础设施等后勤工作安排,着重强调其改善检察人员工作、生活、学习条件的物质功能;有的检察院甚至把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等同于机关环境的美化和丰富检察人员的业余生活,一味强调发展机关环境和娱乐文化,偏离了检察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检察文化是法文化的一个分支,诞生于法文化这个母体里,它自始就从这个母体里吸取营养,也永远离不开这个母体的养育。法文化中的程序、公正、公平、正义、权益保障、惩罚犯罪等要义,无一不是涵养检察文化的重要成份。因此,检察文化建设其物质表现形式绝不可忽视其内在本质。现在,还有一种偏离检察文化建设物质表现形式、忽视其内在本质的情况值得重视,有的基层院将检察文化建设片面理解为文化建设,大搞风景、人物艺术摄影、奇石挖掘收藏、根雕制作,等等,其作品大都不属检察文化,因为它既不是检察理念文化、检察物质文化的载体,更不是检察制度文化的产物,充其量只是一幅与业内人士一决高下的作品和能彰显我们检察系统有人才、“敢和龙王爷比宝”的胆识!如前所述,只有承载法文化中的程序、公正、公平、正义、权益保障、惩罚犯罪等要义——这些检察人员所抱定的宗旨、树立的理念、坚持的信念、追求的目标等方面信息的作品,才是检察文化。比如,一位检察人员设计了一枚检察徽章,因为徽章中必定具有反映检察精神的原素,所以是检察文化;如果一位检察人员设计了一枚城管徽章,因为徽章中不具有反映检察精神的原素,所以它就不是检察文化。以此类推,一幅风景、人物艺术摄影作品,如果承载有独具特色的办公大楼、检察人员追求公平正义等检察信息,即是检察物质文化;反之,就不是检察文化。同样,一尊奇石、一具根雕,如果没有承载任何检察信息,就不是检察物质文化,而是一种民间文化。在检察文化当中,物质文化只是检察文化的形式载体,精神文化才是检察文化的内在本质。

  (三)检察文化建设重点不突出,特色不明显。检察文化既有共性的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特征,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检察人员具有巨大的号召力、感染力的根源所在。但是,在实际中,基层检察院在推进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尚未注重体现本地区、本院及检察人员的自身特点、传统和发展趋势,盲目照搬其他检察院的经验,使检察文化建设未能发挥检察文化所具有的独特作

  四、如何建设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机关体系中的最小单位,它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工作的具体性,决定了它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因此,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对推动全国范围检察文化的向前发展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要加强基层检察院的检察文化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以道德讲堂为载体,加强全院干警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干警的思想道德水平,从而确定检察文化建设的道德基础和价值观念。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首先必须大力加强干警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干警的检察职业道德修养水平,使其真正做到公正执法、热情服务,成为社会文明的表率、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对检察干警职业道德培养过程中,可通过个别谈话、观看展览等多种形式。强调个人的自我修养即由个人自觉按照国家的要求和社会道德、检察职业道德原则规范,在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品性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检察职业道德行为的选择能力。不断克服和清除自己身上的一切旧道德的参与和消极因素,使自己成为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的品质高尚的人。其次,应在全院干警中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导向,正确树立检察文化建设的价值观念。人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以集体主义为价值导向,建设社会主义检察文化。检察文化建设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强调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强调个人对本院、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感和责任心,培育和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从而调动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掘干警的潜能。在检察干警的价值观培养过程中,要坚持以共产主义道德为指导,以集体主义为最高原则,以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宪法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为总体要求,使全体干警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清正廉明恪尽职守的执法观和献身检察事业实现自我价值的价值观;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开展敬业、勤业、精业的三业教育,使全院干警明确自己身上的责、权、利,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和遵守职业规范的意识,使职业道德的培养由自发上升为全院干警自觉的行动。

  (二)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实行人性化管理机制,提高和培养干警工作积极性及创新精神,从而紧紧把握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首先,要充分利用竞争机制选拔人才。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是每位领导者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采取竞争上岗的干部选拔机制和时刻考察干部监督机制,更广泛、更扎实的挖掘人才,发挥其所长;同时还要进一步培养领导干部识才的慧眼、用才的气魄、爱才的感情、聚才的方法,知人善任,广纳群贤。

  其次,要摒弃论资排辈观念,用好优秀人才。随着检察机关用人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论资排辈的现象已大大减少,但并未彻底根治。这一方面表现为用才而不举才,使年轻人缺少进一步锻炼机会而减缓了成长速度,也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甚至会造成人员外流;另一方面表现在奖励上老同志优先考虑的情况,这也会极大挫伤年轻人的积极性。所以,就必须对年轻人才进行精神激励、物质激励等方法,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在全体干警中普遍地树立危机意识,促使老同志意识到只有更加努力工作才能跟上全院发展的脚步,从而形成人人奋勇争先的良好局面,也为进一步吸收优秀人才来院工作创造条件。

  再次,改变过分集权思想,视职放权用人才。在一些检察院,领导层过分强调组织集权,对基层单个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干涉过多,致使一些中层骨干或是畏首畏尾,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或是"凡事有领导决策,用不着自己操心冒风险",失去了积极主动精神。同时,这也使领导层日常琐事缠身,很难致力于检察机关发展战略问题的研究与实施。所以,必须要在一定"度"的范围内进行放权,使检察机关各层次干部分工清、权责明,要把握好这个"度",领导者首先要找好本机关的发展定位,有了准确的发展定位,检察机关内部各层各级的职能才能定位,不至于才出现重叠或真空现象。有了准确的发展定位和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就要重业绩考核,轻过程干预,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建立科学的制约机制与合理的考核办法给中层干部以足够的信任与支持,为他们营造一个相对自由可以尽其所长的舞台。

  最后,走出人情管理误区,赏罚严明管好人才。赏罚不明,尤其是当罚不罚,是一些基层检察院人情管理的主要表现。领导者往往把人性化管理混同为人情管理,过分强调"人和"的重要性,以致本末倒置。真正的人性化管理,是以各种合理制度、机制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检察院发展与个人价值的实现在尽可能的程度上达成一致。而人情管理则不辨是非,为了眼前的一团和气而破坏了原则与制度。保护了个别人而损伤了多数人的积极性,求得一时的息事宁人而使整个检察院的整体管理陷于混乱,其结果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与真正的人性化管理背道而驰。领导者必须尽早走出人情管理的误区,着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各种人才成长、完善的内部机制,使更多的人才源源不断的脱颖而出、茁壮成长。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思想教育,树立共同的执法理念,形成领导者、中层干部、普通干警三位一体,共同建设检察文化的良好局面,从而巩固检察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有了共同的执法理念,就能够使全体干警共同加入到检察文化建设中来,使检察文化建设的共同参与意识得以树立。而这种意识首先应体现在检察机关决策层的行为上。领导者要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思想上高度重视,把它放到日常工作议事日程上来,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在动态中建设检察文化。中层干部要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检察文化建设渗透到自己处事管理的方方面面,把它作为管理工作的主线来抓。每位干警都是检察文化的基本载体,是检察文化的实践者和建设者,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力量。检察机关要动员、组织、激励干警共同参与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民主集中制的优势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召集各部门业务骨干和年轻同志就如何建设检察文化及本院发展大计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完善原有决策,制定新的措施;并对好的意见和建议给与奖励,激发全院干警参加全院建设的热情。检察文化的共同参与意识还体现在各科室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根据本部门情况研究检察文化建设,然后由全院通过研讨会及征文等形式对该研究成果加以总结、吸收使检察文化建设从点到面全面进行,并及时贯彻到检察业务的实际工作中,使检查文化真正发挥其指导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全院的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系统化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现代管理的重要一点就是制度化管理。即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尽可能的对检察院工作的各个方面予以规范化,并切实予以贯彻,使之不以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保证"软环境"的稳定。当然,这并不排除随着新形势、新情况的出现而对这些制度进行立、改、废。只有这样,才能使管理工作长期有效地进行,并能不断总结成功经验,改正缺点,形成历史的延续性,从而使检察院建设稳步进行。不仅如此,对于个人而言,经过长期稳定的制度管理,每位干警的头脑中就会时刻绷紧遵章守制这根弦,自觉的按照制度进行工作,否则,制度朝令夕改,就容易使干警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无所适从,影响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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