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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检察:揪出营业厅里的“内鬼”
时间:2023-11-10  作者:  新闻来源:三都检察  【字号: | |
身处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承载着越来越多的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随意收集、非法获取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行为,不仅严重侵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也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都县的两名女子就因私自将客户手机号码通过提供验证码的方式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APP,被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付出了惨痛代价。


庭审现场


2018年,石某某加盟中国移动营业厅,在三都县中和镇三洞社区中国移动励业营业厅工作,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石某某未经客户同意,在为客户办理移动通讯业务服务过程中,通过微信群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实时收到的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抖音、小红书、微信等软件账户,每成功注册一个APP账户,获利人民币2元至30元不等,石某某共计非法获利7981.28元。韦某某于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在石某某加盟的营业厅上班,工作期间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客户的电话号码和实时收到的验证码出售给他人注册上述相关账号,共计非法获利11198.5元。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韦某某、石某某以营利为目,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导致众多客户公民个人信息被泄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11月3日,三都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韦某某、石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分别判处韦某某、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外,根据二人非法获利金额,分别判处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11198.5元和7981.28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韦某某、石某某表示服从判决,自愿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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