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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车
时间:2023-11-10  作者:王先进  新闻来源:瓮安县检察院  【字号: | |

二十多名车主的离奇遭遇:

我的车被人开走了


“当时我正在加油站加油,突然过来几个人来将我抱住,就把车开走了。”

“车子好端端停在医院停车场,一转眼就不见了。”

“一觉醒来,才发现停在院坝里的车被人开走了。”

对贵州省瓮安县钟某、向某琴等20余名车主来说,2019年3月至9月期间的遭遇只能用一个词来形容:离奇。刚买的车子竟被人莫名其妙就开走了。
令人费解的是,钟某、向某琴等20余名车主竟然无一人选择报警处理,而是打电话给卖车给他们的老板杨某远。

事情得从2018年6月说起。彼时,杨某远怀揣创业梦想前往广东深圳考察,他万万没想到,自己会在一场诈骗案中陷入旋涡中心。


“如果加盟我们公司,还可以提取车辆首付款15%的费用作为利润。”据杨某远回忆,当时他与陈某、巫某到广东深圳等地考察了几天,没有什么结果。后经人介绍,杨某远认识了广东省某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某明,在喝茶聊天过程中听对方介绍了一种“半价购车”的特殊销售模式:所有车辆均按50%的价格进行销售。指导价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车,买车时先付30%,剩下的20%等36个月之后过户时再付;指导价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车,买车时就要先付40%,剩下的10%也是等36个月后过户时再付;指导价在50万元以上的,买车时需一次性付清车款,但需36个月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赵某明还承诺,针对10万元的个人合伙人,给销售车辆首付款15%的作为销售提成,分6个月平均发放;20万元的县级合伙人,提成也是15%,还要赠送一辆同等价值的车辆,月季度销售业绩达到200万元,可以一次性奖励销售业绩的0.03%。

“这种模式卖车肯定火爆,利润也丰厚。”面对巨大利益诱惑,杨某远决定加盟赵某明公司,在瓮安县做20万元县级合伙人,并租了2000个平方的店面作为汽车销售经营点。

很快,杨某远就通过这种特殊的销售模式尝到了“甜头”,在瓮安打开了销售市场,不知道自己已陷入一场骗局里,对即将出现的各种状况浑然不觉。

“接到客户反映的情况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了赵某明。他一开始说公司出了点小问题,让我不要担心,随后就联系不上了。我这才想到可能是被骗了。”据杨某远报案时介绍,截止2019年7月,他通过这样远程交流的方式卖车给瓮安县24名被害人,向赵某明转账购车款和加盟费等款项金额高达230多元。

报案时杨某远万万没有想到,早在两个月前,千里之外,自己眼中很有资源、很有头脑的成功商人赵某明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远报案后,瓮安县公安局以赵某明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020年11月6 日,赵某明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1年4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23年1 月18日,赵某明被押解回瓮安县再侦,2023年5月,该案移送瓮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中间商“偷梁换柱”的背后是合同诈骗


经审查,瓮安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得知,赵某明于2018年成立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支付少许租金的形式以中介身份向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借车辆,将自己包装成一名有实力的汽车销售商,并伪造“购鑫车”促销活动吸纳杨某远为代理商,再以“以租代购—半价销售”的方式将车辆进行推销,致使代理商杨某远、左某艳及22名车主受骗。

“这起案件民刑交错,合法商业行为与诈骗行为交织,涉案人员较多。”审查起诉期间,为确保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承办检察官反复查阅卷宗,对案件细节逐一分析梳理,查明每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害人与之签订合同经过、实际被骗数额、是否退赔等情况,最终查明全案犯罪事实。

2018年6月,赵某明在广东省某市成立公司,以“购鑫车”的名义为广州、福建等地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开展以租代售中介业务。

“他没有坚持中间商的本分,赚取应得利益。如此偷梁换柱,却掩盖不了合同诈骗的事实。”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赵某明从汽车租赁公司拿到车后就耍起了心眼。在上游公司那里,赵某明仍然以“以租代购”的模式租赁车辆。把车租到自己公司后,赵某明在与受害人签订正式的以租代售合同外,又以自己公司名义与受害人签订补充合同,将“以租代购”变成“半价购车”,以吸引更多消费者。

根据补充合同约定,车主只需付车辆总价的30% 加5000元违章押金即可享受3年免租金,租期满后再付总价的20%即可过户。

“根据我们的模式,三年内是租赁关系,租满三年达到过户条件办理过户手续收才是销售关系。但按照他和客户签的补充协议,一开始就是销售,而且是五折销售,怎么可能?”据上游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姚某某介绍,该公司有两种经营模式,一是直接从4S店拿车卖给客户,二是向4S店买车后操起“以租代售”的方式向外销售或租赁。“以租代售”针对的是征信不太好办不了贷款或现有资金无法支付购车首付款的客户。客户与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付新购车辆一折左右的首付款,就可享有车辆使用权,把车开走,客户每月按时支付月租,租期满三年即可过户。事实上,“以租代售”的模式只有首付款相对少,月付租金更高,三年之后,即使达成过户条件,前期支付的租金比在4S店买车还贵。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漏罪”


“所有的车都是上有牌了,机动车行驶证也是随车一并拉来的,无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辆车所有人都是一些公司名字,而且还不是同一家公司,接车时就感觉有点怪。”杨某远获得“代理权”后,赵某明很快发第一批车辆到瓮安,并告知杨某远,全部以10万元价格进行销售。

“这个销售模式很特殊。”杨某远还想到,签订《合伙人协议书》时赵某明曾谎称,所提供的车辆均是其公司购买,只是上在租赁公司名下,就很快打消了顾虑。

“哪有那么便宜的车?”但杨某远在面对车主时还是遭到了质疑。因巨额利益驱动,面对质疑时杨某远没有在意,很快在当地启动对外宣传,并通过亲戚朋友等渠道将“半价售车”的消息广而告之。

很快,杨某远以极低的销售价格打开了瓮安市场。每卖一辆车,杨某远就将客户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拍照通过微信发给赵某明。赵某明根据客户的信息制作《汽车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GPS安装使用须知、免责声明,并通过微信将制作好的协议发给杨某远,再由杨某远下载打印后让客户签字。客户签字交款后,将钱转给赵某明和他指定的收款人,便让车主把车开走。

“如果赵某明持续向上游租赁公司缴纳租金,24名被害人对车辆的使用权不会受到影响,就仍然会被蒙在鼓里。”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赵某明为被害人交纳二至三个月的月租后就不再续租,直接导致被害人的车辆被上游租赁公司收回,这才发生了本文开头的离奇事件。

经仔细审查后,2023年7月,瓮安县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将被告人赵某明、杨某红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明、杨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711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因二被告人之前在广东省因罪被判处刑罚,本案犯罪行为系漏罪行为,依法应数罪并罚。


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瓮安县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赵某明、杨某红共同退赔24名被害人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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