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据悉,2021年,被告人徐某某从吴某某处代理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减肥产品“卿妍”和“小熊”,后徐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在平塘县KTV上班的周某,周某吃了该减肥产品后觉得有效果,便从徐某某处代理了减肥产品“卿妍”和“小熊”到KTV等娱乐场所进行销售。消费者食用后出现口干、无食欲、无睡意等不同症状,但徐某某却说是正常现象,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33694元。经鉴定,减肥产品“卿妍”和“小熊”中含有咖啡因,咖啡因是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禁止添加在食品中。
【检察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广大减肥朋友在购买减肥产品时应对减肥产品的成分和合格证进行查验,不能为了达到减肥效果而盲目食用无合法来源有毒有害的减肥产品,忽视有毒有害食品对身体健康的危害,有时病态美不如健康胖。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