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走访我了解到,聂某因与平塘县供销社产生贷款合同纠纷,被县供销社诉至法院,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环节,而这起民事案件与聂某提起诉讼的行政赔偿案件存在关联。
“能不能督促当地政府及时兑现行政赔偿款,联合法院共同促成县供销社和聂某达成和解?这样既能解决行政赔偿款及时落实的问题,又能促使民事案件尽快达成和解,切实实现案结事了。”我将这一想法和州、县两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交流,得到他们的一致认同。
接下来,我们三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法院执行法官联合,共同组织供销社和聂某进行反复沟通和协商。今年5月30日,在法检两部门办案人员的见证下,县供销社与聂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将聂某所欠利息从33万余元调整为15万元,聂某用及时兑现了的行政赔偿款偿还了县供销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自愿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这起持续了多年的行政争议终于得到实质性化解。
为进一步推动溯源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我院将镇政府在征拆工作中存在的政策宣讲不到位、超范围强挖土地的线索移交给了平塘县检察院办理。该院经审查,及时向镇政府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当地政府对征拆政策加大了宣传力度,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完善,有效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我深刻体会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发挥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双重职责,不能将单纯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为监督办案的终点,更不能就案办案,而应坚持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注重矛盾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注重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特别是对于一些民行交叉案件,要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调查核实,了解案件背后的情况和申请人的实质诉求,通过与法院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实现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一揽子”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