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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检察机关继续扎实推进落实审查逮捕听证制度
时间:2018-08-27  作者:宋星磊  新闻来源: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冯某是否有逮捕必要,核心是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近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审查逮捕公开听证,进行解疑释惑,让参加听证的公安机关、辩护律师等统一对事实、证据和社会危险性适用的认识,使办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犯罪嫌疑人冯某于20187月某日晚酒后闹事,踢坏了其居住的小区大堂玻璃门,小区物管遂将此事告知其家人,在家人对冯某进行批评教育后,冯某怀恨在心,持刀将该物业管理人员刺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为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付国瑾提到,“通过公开听证,我们了解到该案是由业主与物管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冯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且冯某未积极赔偿被害人也未取得谅解,故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机制”等改革精神,黔南州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符合侦查监督职能特点的工作方法,有力推进落实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捕与不捕争议大、关注高、易误解的案件,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后再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目前,全州已有都匀市检察院和瓮安县检察院正在开展试点工作,待相关制度完善后将在全州检察机关内推广试行。

  谈起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好处时,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李学康说道: “随着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社会公众对审查逮捕公正性的日益关注,传统的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实行审查逮捕诉讼化审查,既有利于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又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检察工作公信力的提升。”

  据悉,黔南州检察机关将继续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强化审查逮捕职能,研究完善逮捕听证制度,发挥审查批准逮捕在依法打击犯罪、追求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努力为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提供“更多更好更实”的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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