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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检察院:出台规定探索重大监督事项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
时间:2018-05-10  作者:  新闻来源: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贵定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定县检察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为开展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进行实际探索。 

  规定指出,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两法”衔接等执法办案活动中,将重大监督事项作为独立案件办理,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查复核到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 

  《规定》明确下列重大监督事项纳入检察机关案件化办理的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 

  (三)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或者利用侦查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公安机关违法撤案的。 

  (五)公安机关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的。 

  (六)公安机关应当起诉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 

  (七)对侦查超期羁押的监督。 

  (八)行政执法相对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未移送的。 

  (九)对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十)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的案件或事件。  

  除上述事项外,对下列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 

  (一)经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二)在互联网等网络媒体散播,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四)辩护律师、当事人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反映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五)党委、政法委或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六)人大、政协及两代表一委员反映的重大案件或事件。  

  《规定》共有六章29条,明确了检察机关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原则,对案件化办理的受理审查、启动立案、调查核实、监督方式、对监督意见的复查、工作配合协作、结案归档等。  

  同时,为实现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专业化、职业化,贵定县检察院在控申部门设立监督事项线索受理窗口,并成立刑事诉讼监督部,配置两名员额检察官专司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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