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匀市检察院对羁押在都匀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发现王某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遂组织对该案进行刑事和解并取得成功,及时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据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001年生,作案时未成年,因涉嫌犯罪,于2018年3月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被批准逮捕后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都匀市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发现王某系初犯,作案时未成年,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
为教育、感化、挽救王某,检察官查阅了案件证据,与办理该案的未成年检察部门检察官一起开展调查和进行刑事和解,通过向双方家长和被害人调查,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充分听取双方各自意见,经法律宣传和教育,犯罪嫌疑人王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办案检察官听取了案件承办人和都匀市看守所的羁押表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办案部门对王某改变了强制措施,释放当天王某向办案检察官表示要遵章守纪,不再违法犯罪。
经都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到社区报到服刑。该案的办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规定,通过刑事和解,给未成年人王某重新做人的机会,消除其犯罪心理阴影,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