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由都匀市检察院提起的都匀市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荔波县法院全部支持都匀市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判令陈某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114800.00元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在都匀市区及周边地区多次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用于出售,2018年10月17日,陈某某在都匀市薛家堡车站附近欲将其收购的野生动物装车运至广西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从陈某某租的仓库内查获黑鸢、褐渔鸮、小灵猫、果子狸等18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4800.00元。
都匀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严重损害生态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都匀市检察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陈某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认定国家因此损失的金额,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在地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114800元。
法院最终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陈某某在地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114800.00元。
都匀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要让生态破坏者对破坏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对类似的生态破坏者予以警示,对被破坏的生态资源予以修复,同时以案释法,进一步提升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宣传,共同构建惩治犯罪、保护生态、爱护环境的社会氛围,为守护都匀市绿水青山贡献力量。